甘肃省遥感学会章程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甘肃省遥感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我省有关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等自愿组织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全省遥感及其应用领域的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反对伪科学,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广大会员,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遥感技术在我省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西部大开发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间事物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兰州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2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针对我省生态环境、水资源、农业发展等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和信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高层次的建设性意见;在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科技政策等方面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编辑出版相关学术、科普书刊;
(四) 开展国内外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和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 开拓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市场,进行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反映广大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扬、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者;
(二)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的领导干部、科技实业家或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及宣传等
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二、团体会员
(一)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并愿意参与本会的领导与决策工作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作为理事单位。
三、通讯会员
(一) 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对我国友好、愿与本会建立经常联系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外省及外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工作者,可以申请作为通讯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理事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发给会员证书。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经学会理事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三) 通讯会员;本人填写通讯会员申请书,经学会理事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本会通讯会员,发给通讯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备内部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遥感学会
2002年8月6日